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是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但是和销售捆绑的,买一赠一性质的,不同于对外赠送礼品等无偿赠送,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