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价格转让(无偿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2018-08-02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三个自然人股东甲、乙、丙共同出资成立,占股分别为50%、40%和10%,成立初期公司亏损较大,为了公司的持续发展,股东甲和乙希望三个股东能够按照原出资比例追加投资,但丙对公司的发展信心不足,不想追加投资并希望撤资,但公司亏损较大,转让困难,经与甲、乙充分协商,丙不再追加投资,也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放弃对公司股权的持有,将1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甲和乙,丙与甲和乙之间签订的股权无偿转让协议都需要缴纳哪些税收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万分之五计税贴花;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丙将股权转让给自然人甲和乙,不论是有偿转让还是无偿转让,均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即股权的无偿转让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但因所载金额为0,应纳印花税为0元。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十八条规定,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法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四条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在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但无偿转让股权明确标明了转让金额为0,即不属于未标明金额,也不属于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情况,所以也无需定额缴纳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