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印发《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文件,对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8年第46号公告,明确规定了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的范围、行为、价值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