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挂靠建筑公司开票问题?
2020-09-21

      问:我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由各包工头挂靠在其他建筑公司分公司名下(对方为一般纳税人)进行施工。被挂靠的建筑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可能明年会改为查账征收),总公司从今年开始由核定转为查账。建筑分公司要求各包工头的工班组就所提供建筑劳务向其开具发票,如何处理?

答:挂靠行为从建筑法角度是违法行为。但是从税法角度,被挂靠的建筑公司开具的建筑业发票不会被认为是虚开发票。建筑分公司作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如果包工头不提供劳务发票,就要由包工头提供工人名单作为员工工资处理,这就带来了社保的风险。实践中,营改增之后多数是由包工头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合伙企业,查帐征收则选择成立合伙企业,这样自然人股东越多,就可以将各自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从而适用较低的税率,降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负;核定征收则成立个体工商户,但是注意负责人名下不要有多个个体工商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  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

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