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公司购置土地后一直到土地开发,土地闲置期间申报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可否计入开发成本?
答:开发成本是时点的概念,土地使用税是时期的概念。因此,土地使用税在营改增前一般计入“管理费用—税金”科目,营改增后则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二)项第3目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房地产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如果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交付时间,那么约定时间次月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没有约定交付时间,那么合同签订次月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终止日期多数省份是交房当月为最后一个月,个别省份为签订销售合同当月为最后一个月。
此外,即使贵公司将土地使用税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科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也不能作为扣除项目。这是因为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是建立在当年的房地产行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之上,而房地产行业会计制度将土地使用税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管理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则是定率扣除而不是据实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