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用途卡的增值税财务处理(中)
2017-08-22
  案例概况
  吉祥食品公司与吉祥商超公司隶属于吉祥集团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吉祥食品公司和吉祥商超公司都使用"吉祥"同一品牌。吉祥食品公司销售的购物卡在吉祥商超公司可消费,反之亦然。
  2017年8月,如意公司在吉祥食品公司购买"吉祥通"购物卡100,000.00元,在吉祥食品公司用卡购买办公用品35,100.00元,税率为17%。在吉祥商超公司用卡购买劳保用品23,400.00元,税率17%;消费餐饮服务10,600.00元,税率6%。8月底吉祥食品公司根据吉祥商超公司购物卡消费明细,与吉祥商超公司结算34,000.00元费用。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二、实务分析
  (二)吉祥商超公司的财税处理
  1.持卡方在非售卡方的销售方消费
  如意公司2017年8月在在吉祥商超公司用卡购买劳保用品23,400.00元,税率17%;消费餐饮服务10,600.00元,税率6%。
  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吉祥食品公司   34,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劳保用品     20,000.00
  主营业务收入--餐饮服务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
  劳保用品销项税额= 23,400.00/(1 17%)*17%=3,400.00;劳保用品销项税额= 10,600.00/(1 6%)*6%=600.00。
  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如意公司到吉祥商超公司用卡购买劳保用品23,400.00元,消费餐饮服务10,600.00元,吉祥商超公司应按规定计算确定销项税额4,000.00(=3,400.00 600.00)元,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不得向持卡人如意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持卡方持卡到非售卡方的销售方消费时,售卡方不缴纳增值税。
  2.销售方与售卡方办理结算
  8月底吉祥商超公司与吉祥食品公司结算持卡人在吉祥商超公司消费的34,000.00元费用,并收到吉祥食品公司支付如意公司在吉祥商超公司消费款项34,000.00元。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4,000.00
  贷:其他应收款--吉祥食品公司     34,000.00
  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作为售卡方的吉祥食品公司与销售方的吉祥商超公司办理结算的销售款34,000.00元时,吉祥商超公司应给吉祥食品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字样,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吉祥食品公司从吉祥商超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吉祥通"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