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聊一聊企业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
什么是企业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
其实就是集团通过内部资金管理平台(如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形成集团内部成员单位间的资金融通。
那集团资金管理有什么好处呢?
规范集团资金使用,增强总部对成员企业的财务控制力。通过资金的集中管理,总部能够了解下属企业的资金的状况和资金的支出情况,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增强集团资源的配置优势。由于企业集团内部各企业情况各异,有的企业经营状况好,资金有结余,有的企业经营状况差,资金短缺,通过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可以盘活集团内的存量资金,实现资金利用最大化,优化集团的资产负债结构。同时通过加速集团内的资金走转,提供资金的使用效率。企业集团内的内部交易可以通过集团的结算中心实现资金划拨与内部转账,没有中间环节,节约了财务费用。
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有哪些模式?
1.总部财务统收统支模式
集团下属成员企业的一切资金收入都集中在集团总部的财务部门,成员单位不对外单独设立账号,一切现金支出都通过集团总部财务部门进行。
2.总部结算中心模式
在集团内部设立资金结算中心,负责办理成员企业的现金结算业务
3.财务公司模式
设立专业的非金融机构-财务公司,负责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
重点聊一下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的主要功能及业务包括:结算服务、融资服务、资本运作服务、咨询及理财服务等。
财务公司的设立是有一定条件的,需要银保监会(金融管理局)核准:
(1)符合国家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
(2)具备2年以上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和资金集中管理经验。
(3)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还应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最近2个会计年度末的货币资金余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6)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7)正常经营的成员单位数量不低于50家,确需通过财务公司提供资金集中管理和服务。
(8)母公司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无不当关联交易。
(9)母公司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0)母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的实收资本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11)母公司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财务公司的出资人主要应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也可包括成员单位以外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投资者,成员单位以外的单个投资者及其关联方(非成员单位)向财务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
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与财务公司运作模式
两种模式:
收支一体化运作模式:
“收支一体化”运作模式的运作机理是:
(1)集团成员单位在外部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分别开立账户,外部商业银行由集团总部统一核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统一通过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内部账户进行。
(2)资金收入统一集中。成员单位银行账户纳入集团集中范畴,其银行账户资金经授权统一存入财务公司开立的账户中,形成集团“现金池”。
(3)资金统一支付。财务公司经授权后,按照成员单位的支付指令完成代理支付内部转账等结算业务。
该模式的优点主要有:集团总部通过财务公司实现对成员单位的资金统一管理,成员单位资金归集比例及归集效率高财务公司保持对成员单位资金收支的严密监控,结算关系清晰,有利于实现集团整体利益最大化。
收支两条线运作模式:
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还可以借助于财务公司进行“收支两条线”运作模式。其管理运作机理是:集团总部对成员单位的资金收人和资金支出,分别采用互不影响的单独处理流程,具体流程大体包括:
(1)成员单位在集团指定商业银行分别开立“收入”账户和“支出”账户;
(2)成员单位同时在财务公司开立内部账户,并授权财务公司对其资金进行查询和结转;
(3)每日末,商业银行收人账户余额全部归集到财务公司内部账户;
(4)集团内外结算活动,全部通过财务公司结算业务系统进行;
(5)每日终了,成员单位以其在财务公司账户存款为限,以日间透支形式办理对外“支付”业务。
这一模式的优点是:成员单位在商业银行的账户、财务公司在商业银行的账户是各自独立的,只需通过三方协议将成员单位的银行账户纳入财务公司的账户中,不受账户类型及账户余额的限制,从而实现集团资金的全封闭全程结算,并做到实时到账,减少资金在途,提高资金周转速度。
财务公司模式下,资金归集中的纳税问题
我们假设子公司为A,财务公司为B,集团为N,A和B为N的子公司。
1.A向B归集资金。
(1)增值税:因为B为持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包括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那么,A存放在B公司的资金按照协议约定收取的利息,可认定为从金融机构取得的存款利息,按照相关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A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不缴纳印花税。
2.A向B借款。
(1)增值税:A向B借款,B开具了贷款利息增值税专业发票,那么A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若B公司满足统借统还的相关条件
在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对政策的规定》
那么B公司以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收取的利息收入可以争取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2)企业所得税:A使用B公司的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属于企业的财务费用,可以税前扣除。(需取得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3)印花税:A向B公司借款,由于B公司系持牌金融机构,双方的借款合同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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