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一方违约,作为经济补偿需要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收到违约金的一方是否要向支付违约金一方开具发票,则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对于发票的定义进行判断:“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上述发票定义表明,发票本质功能是收付款凭证,发票仅在经营活动中开具。实践中,对于经营活动的判定,一般是按照是否征收增值税(含营改增前营业税)判定,即征收增值税则认定为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则认定为非经营活动。经济业务往来过程中,我们可以区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分析判断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一、供货方(收款方)收取违约金的情况
(一)合同实施前违约的处理方法
如果是供货方(收款方)收取违约金,并且对方在合同实施前违约,双方最终并没有执行合同,则此违约金不属于生产经营的业务往来结算款。因为应税行为自始至终未发生,所以需要开具发票,收据就是合法有效收款凭证。
(二)合同实施过程中违约的处理方法
如果是供货方(收款方)收取违约金,并且对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违约,而且合同内容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因为违约金构成了价外费用,所以违约金收取方需要与货款一起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客户,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产品。如果甲公司已经发出部分货物,乙公司违约,则甲公司收取的违约金,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公司。
二、收货方(付款方)收取违约金的情况
《中华人民国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上述规定同样表明,收款方只有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才能开具发票。如果是收货方(付款方)收取违约金,则无论对方在何时违约,收取违约金一方因为未发生对外经营业务,所以只需开具收据给对方。
但是伴随着营改增,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发票的应用范围进行了扩大,对于如下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收增值税项目,鉴于实践中交易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需要,明确要求也开具发票,但是税率栏填写“不征税”字样。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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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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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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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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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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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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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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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预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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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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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开营业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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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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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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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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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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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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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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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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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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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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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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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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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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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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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发票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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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自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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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自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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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预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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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预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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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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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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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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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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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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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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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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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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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和当前的《发票管理办法》产生了冲突,需要《发票管理办法》今后对于发票的定义和应用范围进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