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增值税项目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探析
2021-06-01

       全面营改增以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这一概念会随着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但是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却会伴随着增值税一直存在。

  一、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概念
  不征增值税项目这一概念在营改增前后存在较大差异。在营改增之前,不征增值税项目是指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项目,即包含两种经济事项:一是不征收增值税但是征收营业税事项,二是既不征收增值税又不征收营业税事项。全面营改增以后,因营业税被增值税取代,不征增值税项目仅指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项目。例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明确的部分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如下: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二、营改增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不征增值税项目与进项税额抵扣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一些争议。这背后的原因是人们对不征增值税项目的理解有偏差。
  在全面营改增之前,税法明确规定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处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不征收增值税但是征收营业税的项目,属于不征增值税项目的一种类型。当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用于这种类型的不征增值税项目时,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抵扣了,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对于不征增值税项目的另一种类型—既不征收增值税又不征收营业税项目,税法并未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只要能够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因为不属于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进项税额转出情形,所以就可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即只要属于税法正列举可以抵扣范围和条件,同时又不属于反列举不得抵扣情形,那么就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例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第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若将学校无偿移交给政府,不需要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也不需转出。
  三、营改增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的发票开具
  纳税人发生不征增值税项目,如果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比如取得存款利息收入、保险赔付等,是否需要向支付款项的一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如果从办法明确的发票开具情形判断,因为未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所以不需要开具发票。但是营改增后,税务总局对于部分不征收增值税项目采取完全列举方式要求在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开具发票,但是税率栏填写“不征税”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作者: 陈敬棉
工作单位: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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